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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奖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单位2128.9万元

[打印]发布时间:2020-05-22 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 点击:7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便携式测定方法,生态环境部制定了《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》环保标准,现予以公布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便携式紫外吸收法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本标准验证单位: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、秦皇岛市环境监控中心、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。
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。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/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;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;HJ/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;HJ/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;HJ 1045 固定污染源烟气(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)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。
本标准包括前言、适用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方法原理、干扰和消除、试剂和材料、仪器和设备、样品、分析步骤、结果计算与表示、精密度和准确度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、注意事项和附录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。一氧化氮的方法检出限为1mg/m3,测定下限为4mg/m3;二氧化氮的方法检出限为2mg/m3,测定下限为8mg/m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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